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机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收容犬只。

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犬只收容机构监管,合理控制收容犬只数量,防止滋生犬类传染疾病。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