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但动物诊疗机构除外;

(四)金融、通讯、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饭店、宾馆等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图书馆等文体活动场所;

(六)国家A级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

(七)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

(八)文物保护单位、养老机构及宗教活动场所;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以及出租车驾驶人同意养犬人或者养犬关系人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