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养犬延续登记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犬牌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毁损、灭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