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