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