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自然灾害处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的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警报;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