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质保护工作;
(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
(四)发现管理范围内水质异常,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
(五)对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六)做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