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车辆通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对确需通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