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