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范围或者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医疗机构、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设置方便老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