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范围或者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医疗机构、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设置方便老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