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