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或者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