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