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其他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