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财政拨款;(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三)其他渠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