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满足本行政区域内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入园需求。

因学位紧缺达到招生预警红色等级的,应当优先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优先建设。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