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考核第七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和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