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考核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