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