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