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哄抢财物、违法阻工、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置,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理。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产停产。确需限产停产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产业园区禁行、限行标志,保障进出园区企业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