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纠正影响营商环境的执法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同一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执法机关联合进行。禁止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