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涉企政策和作出重大决定,应当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