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回复及整改情况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