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