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