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