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