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