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产业扶持的力度,建立完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