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应当与导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向导游全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服务,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