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或者擅自转团、并团;
(二)纠缠、诱导、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三)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
(四)使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工具;
(五)在景区(点)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六)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者为组团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地接服务;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