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加工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食品、服饰、纪念品、工艺品、文创产品等旅游商品,打造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