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化解。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