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侨联、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科协、工商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调解、公证、仲裁、律师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纠纷化解、权益维护、行业惩戒等工作,参与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专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依托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