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宣传教育、监督执法,引导机主对拖拉机挂车和联合收割机粘贴反光标识;未粘贴反光标识的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鼓励其他上道路行驶农业机械粘贴反光标识。公安交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用车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