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属地责任,组织乡镇交通安全员、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员、驻村辅警、志愿者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乡镇村屯路口管理、人车源头管理、违法劝导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和排除。难以及时修复和排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载标志。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