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