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