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及时制止影响和污染大气、水、土壤、河道整洁以及毁损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