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政策;

(二)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三)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