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政策;(二)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三)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四)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