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