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倭肯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河道管理等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倭肯河流域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
(四)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