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区域水环境承载力、土地消纳粪污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划定倭肯河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对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限养区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限制养殖规模,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