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在倭肯河流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三)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四)围垦河道、围湖造地、围库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作物(防护林除外)。确需围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在流域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坡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丢弃、抛撒固体废物;
(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水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水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