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公告禁采区和禁采期,并设立明显的禁采标志。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