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