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就业援助第七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等群体就业保障制度,将其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范围,进行就业帮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用地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渔业产业联合体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吸纳退捕渔民就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