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职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残疾人之家等机构的辅助性就业项目,给予场地、资金等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