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请就业援助,经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后,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建立按需定岗、因人适岗、及时上岗、有序退岗的开发管理机制,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不低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分之一、不高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