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退役军人工作相关部门依法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政策规定,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以及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

依托县域经济、乡村产业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重大投资项目、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留守女性参与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维修养护。

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健全劳务输入集中区域与劳务输出地对接协调机制。

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籍制度。探索城乡双向流动户籍迁移政策,实行外地和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相统一。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依据,建立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