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鼓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提升学生就业技能。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可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实习协议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习责任保险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接收无就业经历的青年劳动者参加就业见习。对用人单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发放见习补贴;对用人单位留用就业见习人员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