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互衔接的技能劳动者多元评价体系,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的监管,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执业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